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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批件是什么|涉水批文办理流程|涉水批件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一、涉水批件(涉水批文)适用的涉水产品范围(涉水批件是什么)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二、涉水批件(涉水批文)生产单位的卫生要求

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中“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申报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卫生标准规范。

三、涉水批件(涉水批文)的申请办理流程

首先,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递交生产能力审核资料,由各市审核员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企业卫生条件进行审核。

生产能力审核通过后,按申报的产品范围不同,分需要技术评审和不需要技术评审两类。

不需要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范围包括:(1)聚乙烯类(PE)、聚丙烯类(PP,含PPR)、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材质管材、管件、蓄水容器;(2)普通饮水机。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按《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及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除前述不需要专家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外,其余均需要技术评审。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当月20日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专家参见《关于成立浙江省涉水产品技术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浙卫发【2011】253号)文件(见附件)。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评审通过后按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受理批准。

生产企业报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鉴定检验产品不合格后要求重新报批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 生产企业应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聘请三位以上行业内(非本单位)的专家(副高以上职称)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论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3、 企业整改后生产的产品自行送至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卫生安全检测报告

4、 产品检测合格后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1)整改报告附相关证据

(2)论证报告(有三位以上行业专家的亲笔签字)

(3)相关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资质证书

(4)产品检测报告(合格);

5、 经涉水产品审核员现场审查、核实(现场检查笔录等),如情况属实,生产企业方可重新申请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以前的申报资料留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不返回企业)。

附件:涉水产品批件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一)适用水质范围:
1具有深度净化和消毒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市政自来水";
2仅具有净化或消毒一种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市政自来水";
3具有常规净化处理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
二、企业标准(质量标准)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中应包含卫生部卫法监发第(161)号文的相关附件;
(二)主要技术参数:参见产品设计包装

(三)主要技术参数
(三)卫生要求:水质要求参见规范用语中的出水水质的要求;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四)检验方法:应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
三、产品设计包装(产品标签和铭牌)
(一)标签或铭牌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卫生许可批件文号(预留)、主要技术参数。
(二)执行标准:系指产品执行的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Q/HJK001-2004"、"CJ3023-1994"等。
(三)主要技术参数:

1水质处理器应包含: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

2化学处理剂、涂料应包含:主要成份、净重

3管材、管件、蓄水容器应包含:规格


四、产品说明书

应包含以下与卫生安全有关的内容:  
(一)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出水水质、主要技术参数、设备主要部件及其安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方法;
(二)有滤芯或滤料的产品应包含滤芯或滤料的使用寿命、更换时间、清洗方法;  
(三)RO或纳滤膜组件的保存和清洗方法、保存剂和清洗剂的化学成份。
五、原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一)水质处理器中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1小型水质处理器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①活性炭; 
②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反渗透膜、PP滤芯、离子交换膜、电渗析膜等];  
③岩矿材料;  
④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⑤内加热部件;  
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水处理材料:如陶瓷滤芯、离子交换树脂、含碘树脂、KDF(铜锌合金)等。  
2大型水质处理器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①活性炭; 
②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反渗透膜、PP滤芯、离子交换膜、电渗析膜等]; 
③岩矿材料; 
④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⑤内加热部件;  
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水处理材料:如陶瓷滤芯、离子交换树脂、含碘树脂、KDF(铜锌合金)等;  
⑦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⑧筒体;
(二)卫生安全证明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1合法的卫生安全证明是指: 
①由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 
②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出具的检验报告。 
2卫生安全证明应该规范:卫生许可批件格式应该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附件14和附件15的要求;检验报告体例应该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中对检验报告的原则要求
(三)有效期 
1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4年。 
2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3有效期的计算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不是省级检验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为有效。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6个月内不申请部级复审视为自动放弃需要重新申请初审。

六、申报中需注意的共性问题:
(一)法定计量单位书写要规范:具体要求见表1

  表1(规范的计量单位与不规范的计量单位对照表)

用途 规范的计量单位 不规范的计量单位

压力 MPa Mpa、PSI、kg/m2

质量 kg Kg

日处理量 m3/d或L/d kg/日、m3/日、L/日

额定总净水量 m3或L m3/h、T、加仑

净水流量 m3/h或L/min T/h、GPM

电导率 μS/cm μs/cm

功率 kW KW

频率 Hz HZ

管径 cm、mm、DN## 英寸

(二)技术用语:
⑴额定总净水量(m3):在声称的使用寿命内水质处理器可处理的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处理总时数)。
⑵净水流量(m3/h):在声称的使用寿命内,一定的压力下,水质处理器单位时间内可净化的水量。
⑶进水流量:纳滤/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进水流量=净水流量+浓水流量

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进水流量=净水流量=出水流量

⑷出水水质:一般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

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的要求。

纳滤:出水水质符合CJ94-1999的要求。
七、品名称:
1、涉水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水质处理器的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如"##牌##型净水器"。
3、防护材料的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如"##牌##型饮用水防护涂料"。
① 引用规范性文件中应包含卫生部卫法监发第(161)号文的相关附件;
② 主要技术参数:参见产品设计包装
③ 主要技术参数
④ 卫生要求:水质要求参见规范用语中的出水水质的要求;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⑤ 检验方法:应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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