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一般要求、企业平台注册、数据流向和功能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176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 enterprise platform for emission remote monitoring of heavy-duty vehicles
由重型车生产/进口企业依照本标准技术要求组织建设,对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直接采集和管理,并向生态环境部进行数据传输的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3.2
数据丢包率 data packet loss rate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丢失数据包占发送数据包总量的比例。
3.3
细粒度权限管理 fine-grained permission management
平台除具备数据类型的权利管理外,还具备针对数据实体的权限管理,如不同用户对于不同车辆数据访问权限的管理。
4.1 企业平台应具有从车载终端接收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的功能。
4.2 企业平台应保证数据安全,宜采用加密的方式接收并存储来自车载终端的数据。企业平台应确保数据未经任何修改,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
4.3 企业平台应满足GB/T 22239 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要求。
4.4 企业可采用两个及以上企业平台,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建设运行企业平台。
5.1 企业应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填写企业平台基本资料进行注册。
5.2 企业平台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平台名称、企业平台当前服务器数量、存储容量(TB)、当前带宽容量(Mbps)等。
5.3 企业平台注册成功后可获取数据端口,用于本企业信息公开车辆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传输。
6.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流向框架见图 1。
6.2 车载终端激活成功后,车载终端应采集车辆实时数据并传输至企业平台。
6.3 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对接收数据情况向企业平台发送应答消息。
7.1 功能要求
7.1.1 企业平台应具有附录A 规定静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功能。
7.1.2 企业平台应具有接收由车载终端发送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功能。
7.1.3 企业平台应具有存储车辆全生命周期内传输的数据的功能。其中,至少 1 年内数据应作为热数据存储,1 年以上数据可每 10 s 选取其中 1 s 数据作为热数据存储,5 年以上数据可作为冷备数据存储, 单车热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 s。企业平台应具有充足的存储空间用以接收车辆实时数据。
7.1.4 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数据转发时延应不大于 10 s, 数据传输周期大应不超过 10 s,数据传输丢包率不大于 1%。
7.1.5 企业平台应具有针对本标准提出相关技术要求的自检和预报警功能。
7.1.6 若已激活的车载终端损坏,需要更换,企业平台记录并传输车辆静态数据至生态环境部。
7.2 安全性要求
7.2.1 企业平台应具备防备恶意访问和攻击的认证功能,应具备细粒度权限管理。
7.2.2 企业平台应具备高可用机制,能够防止机器失效带来的任务失效和数据丢失。
7.3 平台符合性评估
企业平台应按照平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测,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录 B。平台符合性检验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