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同时,网约车平台需要向主管部门上报全套运营信息。
根据通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内容。
建立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同时,通知明确将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一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数据,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与各城市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网约车平台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备车辆基础信息、驾驶员基础信息、运价信息、注册乘客信息等全套运营信息。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许可证件式样的通知》,明确同网约车相关的证件式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栏应填写相应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接入多家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须分别注明,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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