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
A01新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A04授权书(必填)
A05申请表(必填)
A0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A07商标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A08附属公司宣称(附属关系需填)
A10代理信(必填)
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认证流程编辑
1、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 进行测试。
3、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